国际环保产业——德国节能环保产业特色(四)
2、健全的法律法规
德国的资源利用与环保立法分为联邦法律、州宪法和法律以及地方立法三个层次。作为欧盟最重要的成员,欧盟涉及资源利用与环保的法律法规的效力高于德国国内法律的效力。欧盟涉及环保的法律主要是《单一欧洲法》和《欧洲共同体条约》,而涉及环保并且影响到国际贸易的指令则包括《欧盟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欧盟回收废弃电子电器设备垃圾指令》(WEEE指令)、《欧盟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指令)、《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制度》(REACH指令)、《欧盟耗能产品环保设计指令》(EUP指令)等规范性文件。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和合作原则是德国制定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的三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三项原则,1995年德国通过《排放控制法》,1996年德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法》正式生效。2000年德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德国颁布《联邦控制大气排放条例》和《能源节约条例》,2004年德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2005年德国颁布《电器设备法案》。这些法律法规出台的目的,在于推动德国能源供应的可持续发展,降低国民经济中的能源供应成本,保护气候、自然和环境。
3、灵活的经济措施
德国政府采取了限制性和激励性经济措施并举的做法。德国以收费和征税为杠杆,通过实施产品责任制以及制定明确的定量目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征税和收费等限制性措施,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过税费减免等激励性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从2001年11月开始,德国对每千克含硫量超过50mg的汽油和柴油每升再加收1.53欧分生态税,从2003年1月起,将含硫量标准调整为每千克10mg,使超过该标准的汽油和柴油每升加收的生态税累计达到16.88欧分,此举使得德国一次能源消耗量不断下降。对于废水排放、固体废弃物倾倒引起的水污染,德国按照一定方式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税率,并且每年的税率不断提高,每年的水污染税收入全部用于改善区域水质。德国空气污染情况的不断好转归功于近十年来对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废气排放的严格限制。德国政府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对无硫燃料征收的燃料税比含硫燃料的税率低1.5个百分点,在税收激励下,德国企业已经放弃使用含硫燃料。《空气质量控制的新技术指南》为德国政府全面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和法规提供了有效工具。指南给出了各种指标来衡量环境中的物质、能源及辐射物等污染物的排放程度,保证民众免受工业污染物影响,为避免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指南还特别固定了衡量大气污染排放物的指标和范围。
在对污染环境行为征税和收费的同时,德国也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公民减少污染,提供资源的利用效率。当企业排放的废水达到低标准时,可以减免税款,对于安装环保设施的企业,免征三年环保设施的固定资产税,并允许企业每年度环境保护设施所提折旧比例超过正常设备的折旧比例。对于实施环保项目的研发,允许企业将研发费用计入税前生产成本。德国政府对于积极承担环保责任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信贷优惠或直接给予补贴。对于投资再生能源的企业,联邦德国银行会以低于市场利率1~2个百分点的优惠条件提供贷款。德国政府从2000年开始对国内太阳能企业实行“税收返还”政策,企业每生产1000瓦时的电力就会得到约50欧分的补贴。
德国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进行约束,并施行相应的政策鼓励企业承担社会义务,环境保护成为评价企业业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通过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无疑会提高企业的成本,为了鼓励企业承担这一责任,德国政府通过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使承担更多环保责任的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在欧盟三千多家获得ISO14000标准认证的企业中,有2000家是德国企业,总数超过60%。德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使得环保产业项目的研发投资远远高于其他产业的研发投资,目前德国环保产业的世界市场占有率高达21%,居世界第一位,德国的资源利用率和再利用率也不断提高,废弃物排放量持续降低,德国的节能减排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效。
来源:绿色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