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八大问题(一)
【导语】
为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了解,近期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以下简称EMCA)开展了相关调研活动,并同国家节能中心共同召幵了“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座谈会”。在会上,国家节能中心节能管理处辛升和EMCA副主任兼咨询研究部部长孙小亮通过与多位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近距离交流,了解了他们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取得的宝贵经验以及碰到的障碍和问题。
一、多数节能服务公司已成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EMCA调研及与会的节能服务公司反映,目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已比较清晰,可操作性较强,大多数的节能服务公司均已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二、节能服务公司需对增值税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方面,切断了增值税链条,客户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客户成本增加,因此,可能导致节能服务公司市场开发难度加大,甚至导致合同谈判失败;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节能服务公司需综合考虑企业类型(设备自产型企业或设备外购型企业)、购进设备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金额的比例、项目利润率,进行测算和筹划,可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或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纳税筹划与企业长期的发展战略相一致。
来源: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最新调研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