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法务常识(二)
二、涉税法律风险
(一)未满足要求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需满足相应的条件,只有满足要求的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要求包括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格式和内容需满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节能服务公司的注册资金,项目投资比例,专职技术人员配备率以及项目核算须满足要求等。实践中,不少节能服务企业因未能关注相关要求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流转税免税政策不合理导致企业实际税负增加的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免征收增值税。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是节能服务公司不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相应的,用能企业也不能抵扣进项税。由于用能企业可能将税收损失转嫁给节能服务公司,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取得收入减少,最后导致节能服务公司无法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
(三)发票管理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实际承担包括项目设计、融资、采购、安装、运营、维护等系列工作,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承担全部工作的能力,部分工作还是需要外包给其他专业单位实施。随着“营改增”全面实施的推进,原本从外包供应商处取得的发票类型将从营业税发票转为增值税发票,因此,能否及时地从供应商处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以及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能否及时认证亦成为节能服务公司税收风险管理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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