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法务常识(一)
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再次强调必须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在国家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大背景下,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在我国蓬勃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节能服务机制和商业运作模式,吸引大量的节能服务企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公司面临包括交易方信用风险、履约争议风险、不可抗力事件等种种法律风险,其中不可忽视的是税务法律风险,而税务法律风险往往又与税收优惠政策相关。
一、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在财政、税收方面设有诸多优惠政策,吸引广大的节能服务企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目前,我国对于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并且主要集中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例如,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收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效益分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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