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重要政策导读 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正式印发
国家发改委昨日正式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到2020年,基本解决水电弃水问题,限电地区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年度利用小时数全面达到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要求。
《规划》全面协调推进风电开发,按照“统筹规划、集散并举、陆海齐进、有效利用”的原则,严格开发建设和市场消纳相统筹,着力推进风电的就地开发和高效利用,积极支持中东部分散风能资源开发,在消纳市场、送出条件有保障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大型风电基地建设、积极稳妥开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到2020年底,全国风电并网装机确保达到2.1亿千瓦以上;加快开发中东部和南方地区风电,有序建设“三北”大型风电基地,积极稳妥推进海上风电开发,切实提高风电消纳能力。
规划还指出,要优化资源配置,开展风光互补基地示范。在利用水风光发电出力的互补特性,在不增加弃水的前提下,在西南和西北等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借助水电站外送通道和灵活调节能力,建设配套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协同推进水风光互补示范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四川省凉山州风水互补基地、雅砻江水风光互补基地、金沙江水风光互补基地、贵州省乌江和北盘江流域风水联合运行、青海海南州水风光互补基地等可再生能源建设。
三部委:完善用电政策促有色金属业转型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用电政策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推动有色金属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范条件等国家产业政策并且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有色金属企业,应全部电量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不受电压等级限制。也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鼓励交易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
二、规范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凡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的有色金属企业,均不再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也不再纳入用电计划管理,通过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电量,按规定支付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缴纳政府性基金和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服务,保底供电价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电价。
三、加强自备电厂管理。鼓励有色金属行业存量自备电厂并网运行。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和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合理缴纳备用费,履行相应的电力调峰义务。
四、探索建设局域电网试点。以不增加电解铝产能为前提,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区,探索消纳可再生能源的局域电网建设试点,促进电解铝行业形成公平用电价格,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五、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分工,积极配合,进一步完善机制。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和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电力交易规则、电力市场方案时充分考虑有色金属行业特点,积极支持有色金属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落实相关政策,不得随意减免或选择性征收自备电厂相关费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中央预算草案:加大节能环保产业扶持力度
日前,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报告,草案指出,2016年财政形势更加严峻,平衡收支面临极大压力,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加大力度,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税降费,扩大财政赤字规模,全国财政赤字拟安排21800亿元,赤字率为3%,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主要体现在:
一是进一步减税降费。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实行不动产进项税抵扣。
二是扩大财政赤字规模。全国财政赤字拟安排21800亿元,比2015年增加5600亿元,赤字率为3%,比2015年提高0.6个百分点。
三是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按可持续、保基本原则安排好民生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压缩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
四是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2015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适当压缩2016年预算安排规模。
此外,2016年预算草案支出政策方面明确在生态环保方面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修复试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天然林保护全覆盖政策,适当提高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加强湿地保护,扩大退耕还湿范围。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能源清洁化利用,集中用煤、加强脱污、严控散煤。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机制,及早实现平价上网。扩大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范围。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中央与地方各负其责的环境监测体系。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继续开展运用PPP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试点,落实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和贷款贴息政策,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全年计划棚户区改造开工600万套,农村危房改造314万户。
发改委公布“十二五”各省(区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十二五”各省(区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已经公布。详情如下:
根据节能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十二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已经国务院审定同意,现公告如下:
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广东、贵州10个省(市)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20个省(区、市)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新疆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
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湖北、广东、贵州10个省(市)予以通报表扬。
“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节能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十三五”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环保部:不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准入门槛
近日,环保部在答复农工党提案的回函中提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原则:不采取“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设置准入门槛的方式,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目前,环保部已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下一步,环保部将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具体包括:
1、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文件,规定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和监管方式;
2、总结江苏省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3、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体系,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
4、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